公告日期:2022-08-30
北 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方 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 拆所属子公司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二二年八月目 录正文......3一、 本次分拆的批准和授权......5二、 本次分拆的主体资格......5三、 本次分拆的实质条件......6四、 本次分拆的相关事项核查......16五、 本次分拆的信息披露......18六、 结论意见......19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致: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集团”或“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方大集团分拆所属子公司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智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或“分拆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所属部门所颁发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分拆的主体资格、本次分拆的实质条件及信息披露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次分拆的批准和授权、主体资格、实质条件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经本所律师核查,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方大集团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分拆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鉴证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本次分拆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不具备发表评论意见的资格和能力,对此本所律师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判断。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分拆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申请本次分拆的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释 义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简称 释义方大集团、上市公 指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公司方大智源 指 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大投资 指 深圳市方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分拆 指 方大集团分拆所属子公司方大智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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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 000055股吧 http://000055.h0.cn公司名称:方大集团
股票代码:sz000055
市场类型:主板
上市日期:日
所属行业:其他建材
所属地区:深圳
公司全称: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ina Fangda Group Co.,Ltd.
公司简介:方大集团公司业务范围涵盖高端幕墙系统及材料、轨道交通设备及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房地产和金融等板块,主要产品为节能幕墙、光电幕墙、LED彩显幕墙等各类建筑幕墙及铝板材料、轨道交通屏蔽门系统。公司秉承“科技为本,创新为源”的经营理念,坚持自主创新,以...
注册资本:10.7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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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经 理:熊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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